发布日期: 2024-12-19 18:04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纸箱生产项目 | **市千灯镇石浦鹿场路177号6#厂房 | **** | ******公司 | 项目拟投资150万元,建成后预计年生产纸箱5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 印刷、粘箱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FQ-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3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艾****公司塑料制品制造项目 | **市巴城镇迎宾西路555号3号房 | **艾****公司 | **淀杉湖****公司 | 现因市场发展需要,**艾****公司(内资)拟投资200万元,搬迁至**市巴城镇迎宾西路555号厂房租赁**欧****公司的3号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594.97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塑料制品(电子产品连接器2000万件、新能源汽车配件1000万件)3000万件。 |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巴城****公司,执行**市巴城****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粉碎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二氧化硫、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9标准,酚类、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