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672号
****关于****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公司**供电局:
关于****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于**市潮汕环线练江特大桥上游约400米跨越练江。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宽450米,工程所处河段顺直,水深条件良好,岸线及河势稳定,工程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Ⅴ级。《****陇田4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选用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航道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0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通航净高
经《航评报告》论证,设计方案提出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缆线垂弧最低点高程为22.61米,设计通航净高为19.60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线路跨越航道采用一档跨河方案,缆线跨越练江档距为647米,塔基位于岸上,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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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