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③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
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正式员工;
②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 一级建筑师 执业资格,且为设计单位(即负责设计的单位)正式员工;
③投标人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系已在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 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
3.5 业绩要求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或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B)设计业绩要求:以设计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或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C)施工业绩要求: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或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业绩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 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变更情形的:不予认可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2)投标人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或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公共建筑指: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除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工程);
(B)设计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或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公共建筑指: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除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工程);
(C)施工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或总投资)20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公共建筑指: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除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工程) ;
业绩有效期自 2021年 1 月 1 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 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 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 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9其他
① 自 2023年1月 20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 自 2024 年1月 20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注:上述3.4(4)、3.4(5)、3.6、3.7、3.9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