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储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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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13MA27MKG549 住所:**省**市**区直溪镇直溪集镇**南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李*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储气库地面设施扩能工程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中110kV****电站建筑主体已基本建成,110kV主变已安装。经查,你单位上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1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2月12****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2月12****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工程科副科长刘*); 3、2024年12月12****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刘*)1份; 6、李*、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储气库地面设施扩能工程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人民法院漏湖环境**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