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成都时利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235号)
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时****公司****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235号)
发布时间: 2024-12-20 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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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时****公司****公司:
本委受理卢树龙诉被申请人**时****公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2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920.52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湾仲裁庭(**市禅**魁奇二路二号116室)
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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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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