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4〕69号
****环境局
关于****年产1500吨低碳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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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年产1500吨低碳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年产1500吨低碳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年产1500吨低碳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潜****工业园荆**路16号。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建设性质为技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拆除聚醚车间西侧3个蒸馏釜,建设1套塔式精馏装置(含1个脱轻塔、1个共沸塔、1个产品塔、3台无油立式真空泵等配套设施),对厂区生产的产品异戊烯醇聚氧乙烯醚粗品进行精馏提纯。该项目建成后可年产99.99%异戊烯醇聚氧乙烯醚1500吨/年。厂区现有二期项目已停产,该项目建成后,全厂产品产能为:甲基烯丙基聚氧乙烯醚41000吨、98%异戊烯醇聚氧乙烯醚29470吨/年、99.99%异戊烯醇聚氧乙烯醚1500吨/年、减水剂30000吨/年、保坍剂10000吨/年,全厂产品产能不增加。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严格遵循“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处理。全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后经“高架明管”****处理站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后,****开发区****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聚醚车间生产有机废气及精馏生产线有机废气经二级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排放;减水剂车间生产废气经一级水洗+除雾器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切片车间废气经水喷淋除尘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生产车间有组织排放及厂界无组织监控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浓度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加强厂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加强车间通风及厂区运输管理,确保厂区内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车辆禁止鸣笛、限制车速、规定路线,各噪声源经隔声、吸声、消声、减震,确保项目所在区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弃包装物、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严格做到分类收集,并分类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要求。各类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劳保用品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以新带老”(含二期项目停产)产生的污染物削减量分别为:COD 0.4341吨/年、氨氮0.0434吨/年、颗粒物3.367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113吨/年。
四、该项目沿厂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市生态****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