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4〕90号
****环境局
关于****年产1500吨一水肌酸、3000吨苯氧乙醇、1500吨HBA-163(烷基胺聚氧乙烯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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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年产1500吨一水肌酸、3000吨苯氧乙醇、1500吨HBA-163(烷基胺聚氧乙烯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年产1500吨一水肌酸、3000吨苯氧乙醇、1500吨HBA-163(烷基胺聚氧乙烯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年产1500吨一水肌酸、3000吨苯氧乙醇、1500吨HBA-163(烷基胺聚氧乙烯醚)项目位于潜****工业园荆**路16号。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改造现有停产项目设备用于生产苯氧乙醇、HBA-163(烷基胺聚氧乙烯醚),同时在聚醚车间内新增部分设备用于建设一水肌酸产品生产线,新增用地用于建设一个精烘包车间、一个氯乙酸和单氰胺原料罐区、一个成品仓库。该项目改建完成后,全厂总产能为甲基烯丙基聚氧乙烯醚41000t/a、低含量异戊烯醇聚氧乙烯醚29500t/a、高含量异戊烯醇聚氧乙烯醚1500t/a、减水剂30000t/a、保坍剂10000t/a、一水肌酸1500t/a、苯氧乙醇3000t/a、HBA-163(烷基胺聚氧乙烯醚)1500t/a,副产氯化钠1309.33t/a、氨基酸343.64t/a。
所有新增车间、设备、罐区均需布置在沿江一公里范围之外。项目副产品需达到相关质量标准后方能外售,否则应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现有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通过架空污水管道送往******公司****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处理厂进水水质协议标准后,经永****园区管网,进入潜****工业园****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河。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苯氧乙醇脱味废气、HBA-163脱味废气依托现有聚醚车间“两级水洗+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20m排气筒(DA001)排放;一甲胺溶液配制、缩合釜、脱胺釜浓缩产生一甲胺废气通过水吸收塔吸收处理后,通过高度为15m的排气筒(DA004)排放;肌氨酸钠中和釜产生的氯化氢、30%盐酸储罐、80%氯乙酸储罐废气经二级碱洗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5)排放;30%单氰胺储罐、40%一甲胺水溶液储罐废气经二级稀硫酸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5)排放;一水肌酸烘干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水吸收处理,依托现有切片车间15m排气筒DA003排放。厂区现有其他废气处理设施不变。
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和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该项目产生的废弃滤布、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一般固体废物中,纯水制备的废滤芯、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包****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落实“以新带老”各项措施及现有项目部分停产的基础上,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削减量分别为:COD 0.1541吨/年、氨氮0.0154吨/年、颗粒物3.215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96吨/年。全厂总排放量为COD 0.8148吨/年、氨氮0.082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24吨/年。
四、该项目聚醚车间、精烘包车间、一甲胺储罐车间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氯乙酸、盐酸罐区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市生态****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