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行政许可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批复,DOC,其他 | 发文日期:2024-12-06 |
**水利局 | 发布日期:2024-12-06 |
2024-12-06 | 废止日期:|
歙水防函〔2024〕152号 | 关键词:防洪评价报告 |
关于《**深渡镇自城下村生态护岸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 有效性:有效 |
****政府:
你镇关于请求审批《**深渡镇自城下村生态护岸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表》的函及附件收悉,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并结合有关部门复核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渡镇自城下村生态护岸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表。
二、同意该项目工程河道村庄段防洪标准为 10 年一遇,本工程为生态护岸建设项目,项目本身不设防洪标准。项目处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08.01~108.02m。工程位于**深渡镇漳村湾村自城自然村河段左岸,项目起点坐标为东经 118°33′04.50″北纬 29°48′45.89″,项目终点坐标为东经 118°33′02.97″北纬 29°48′49.11″。项目总投资 168 万元,为小型涉河建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本工程建设内容为:**浆砌块石护岸挡墙 127.5m (一级挡墙 127.5m、二级挡墙 120m),沿河步道 93m;下河台阶两处;****工程部分(包括边坡挡墙、步道、绿化等)。
三、基本同意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你镇应严格落实《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建议与措施。项目开工前应将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期防汛措施等报送我局备案。
五、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
六、工程须按上报的平面布置、竖向控制和整体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
七、工程运行期间,应制定管护制度,安装安全警示标牌,确保项目安全运行。
八、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