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査****园区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调查面积1985㎡,中心区坐标为东经:114.****4654°,北纬:34.****9911°,调查地块位于**市**县福星大道与干渠西路交叉口西南角。
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属为老鸦刘村农用地,2013****政府依据《****政府批准征收该地块作为**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3]1099号)对该地块进行征收。2014年之后**县******公司投资建设的出租厂房,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2024年5****政府将该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公司。根据规划,本****小学用地(A33)。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委托,我单位****园区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通过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和现状不存在污染因素;地块周围1km范围内经过分析不会对调查地块产生不利影响。
**中开****公司根据相应标准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园区建设项目(二期)2023-A4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报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査技术导则》(HJ25.1-2019)相关规范要求,若第一阶段调査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内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以进行下一步开发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