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供电局: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蓝湖~牛坪35千伏线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项目代码:****)审批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973平方米(其中**区3490平方米,**区7483平方米)。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未设置弃渣场,下阶段若需设置弃渣场,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070.30元(其中**区3,839.00元,**区8,231.3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弃渣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如建设单位或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应向我局报备变更材料。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