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乐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2000MA5309RL7T | 建设单位法人:李钊鹏 |
徐天宝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黄圃镇 |
**省**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盛邦街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54-C3854-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黄圃镇 马新工业区盛邦街2号 |
经度:113.372222 纬度: 22.683056 | ****机关:****环境保护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9-23 |
中(黄)环建表〔2022〕0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2000MA5309RL7T001W |
2023-10-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0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2000MA5309RL7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2000MA5462U25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2000MA5462U25U | 竣工时间:2024-04-01 |
2024-04-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4-01 |
2024-04-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5-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zsshky.com/html/nav_list_content.html?articleId=6bac3a581ff343f****243fb05ab17af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盛邦街2****中心位于东经113°2220.124",北纬22°40'59.652")。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盛邦街2****中心位于东经113°2220.124",北纬22°40'59.652")。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20976.5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5 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空气炸锅的生产销售,年产空气炸锅120万台。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用地面积20976.5平方米,建筑面积74735 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空气炸锅的生产销售,年产空气炸锅120万台。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塑料配件生产线:PBT、PP、ABS干燥、混料、注塑、冷却、塑料配件,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破碎后回用。 2.空气炸锅炸桶、烤盘表面处理-喷漆线:开料、拉伸、冲压成型、除油、水洗、除油、两级水洗、纯水洗、烘干、冷却、打砂、两级水洗、吹水洗、烘干、冷却、除尘、预热、喷底漆、烘干/表干、冷却、喷面漆、表干、冷却、固化。 3.空气炸锅组装线:炸桶、烤盘、塑料配件、配件、导热件等、人工组装、性能检测、包装成品。 4.模具维修:待维修模具、铣床、雕刻、打磨。 | 实际建设情况:1.塑料配件生产线:PBT、PP、ABS干燥、混料、注塑、冷却、塑料配件,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破碎后回用。 2.空气炸锅组装线:炸桶、烤盘、塑料配件、配件、导热件等、人工组装、性能检测、包装成品。 3.模具维修:待维修模具、铣床、雕刻、打磨。 |
空气炸锅炸桶、烤盘表面处理-喷漆线:开料、拉伸、冲压成型、除油、水洗、除油、两级水洗、纯水洗、烘干、冷却、打砂、两级水洗、吹水洗、烘干、冷却、除尘、预热、喷底漆、烘干/表干、冷却、喷面漆、表干、冷却、固化。此生产工艺未建设,对应的生产内容暂时外发,不纳入本次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黄圃水道。 2.生产****处理站处理,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处理厂。 3.注塑废气收集后一并送至“两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37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4.预热、烘干、表干、固化废气收集后一并送至“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 尾气通过 37m 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5.喷底漆、喷面漆废气经漆房内水帘柜收集处理后和密闭漆房整体收集废气一并送至同一套“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37m 高排气筒排放。 6.食堂煮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 7.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处理、隔声等措施,管道采用柔性连接。 8.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除油剂包装桶交由厂家回收利用,金属边角料外售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黄圃水道。 2.注塑废气收集后一并送至“两级活性炭”装置进行处理,尾气通过37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处理、隔声等措施,管道采用柔性连接。 4.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具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金属边角料外售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因部分生产设备及工艺不在本次验收范围,故对应的环保措施暂时未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的处理处置须符合 《报告表》提出的控制要求。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项目营运期合计产生生活污水15300吨/年。生活污水应 经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市黄圃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处理。 项目营运期合计产生水洗废水、水帘柜废水、水喷淋废水 共12365.76吨/年,经收****处理站处理达到广 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 段一级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气无组织排放须从 严控制,可以实现有效收集有组织排放的废气须以有组织方式 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表》建议值。废气排放口或车 间排风口须远离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注塑废气(G1 、G2) 非甲烷总烃、 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甲苯、乙苯、四氢呋喃排放执 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中 表 4 污 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表2对应排气筒高度的排放标准值;预热、 烘干、表干、固化工序废气(G3) 非甲烷总烃、TVOC 排放 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 准》(DB44/2367-2022) 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氟化物 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表2对应排气筒高度的排放标准值,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 案》(环大气[2019]56号)中的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表2二级标准;喷 底漆、喷面漆废气(G4) 非甲烷总烃、TVOC 排放执行** 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氟化物、颗粒物执 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 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表2对应排气筒高度的排放标准值;食堂 油烟(G5) 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表2标准。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 者,氟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 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表2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 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3中厂区内VOCs 无组织 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表3无组织排放最高允许浓度。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 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相 应类别要求。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产生的 水性氟树脂涂料包装物、漆渣、袋式中效过滤器收集漆粉、废 饱和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包装物、含油废抹布、含乳化液、拉 伸油金属屑、除油废液、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废拉伸油及其 包装物、除油槽沉渣、废水处理站污泥、废袋式中效过滤器等 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项 目产生的一般原材料包装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打砂粉尘及废 布袋、除油剂包装桶、金属边角料、废RO 反渗透膜等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交由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 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 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六)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 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七)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 放污染物。根据《报告表》所列情况,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量不得大于3.433t/a, 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大于0.44t/a。 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的处理处置符合 《报告表》提出的控制要求。不存在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处理厂处理。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注塑废气(G1 、G2) 非甲烷总烃、 丙烯腈、苯乙烯、1,3-丁二烯、甲苯、乙苯、四氢呋喃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中表4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表2对应排气筒高度的排放标准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省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者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表3中厂区内VOCs 无组织 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 中的3类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已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 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企业已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 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根据监测数据,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量不大于3.433t/a, 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大于0.44t/a。 |
因部分生产设备及工艺不在本次验收范围,故对应的环保措施暂时未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15300 | 27665.76 | 0 | 0 | 15300 | 15300 | |
0 | 3.825 | 4.938 | 0 | 0 | 3.825 | 3.825 | |
0 | 0.383 | 0.507 | 0 | 0 | 0.383 | 0.383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26800 | 44850 | 0 | 0 | 26800 | 26800 | / |
0 | 0 | 0.047 | 0 | 0 | 0 | 0 | / |
0 | 0 | 0.44 | 0 | 0 | 0 | 0 | / |
0 | 0 | 1.541 | 0 | 0 | 0 | 0 | / |
0 | 2.501 | 3.433 | 0 | 0 | 2.501 | 2.50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注塑废气治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1#厂房1F和2F注塑车间收集的废气一并送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37m高的排气筒G1有组织排放,风机风量为34000m3/h | 已监测 | |
2 | 注塑废气治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2#厂房1F和2F注塑车间收集的废气一并送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根37m高的排气筒G2有组织排放,风机风量为33000m3/h。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1)企业将高噪声设备均安置在厂房内,车间墙壁为砖混结构,经墙体隔声衰减后可降低 20dB(A); 2)对注塑机、破碎机、剪板机、油压机、气动冲床、自动打砂机、注塑铣床、模具雕刻机、注塑磨床、空压机和冷水塔等设备设减振基座或橡胶减振垫,进行减振降噪处理,并将空压机安置在单独区域,以进一步降低空压机噪声,设备噪声源强可衰减 5 ~10dB(A)。 3)通过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安装在车间中部,远离厂界,通过距离衰减,可将噪声源强衰减10~15dB(A); 4)为减小项目噪声对南侧居民点的影响,项目在1#生产厂房南侧厂界处设置隔声屏障,隔声屏障可将噪声源强衰减约10dB(A)。 5)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从声源上进行噪声控制; 6)企业生产时,尽可能的关闭门窗,通过设备间和厂房建筑进行隔声降噪; 7)在高强噪声车间内长时间工作的人员配备听觉保护器或耳罩等,减少噪声对身体危害; 8)对于各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尽量减少夜间交通运输活动,尽可能安排昼间运输;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 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 企业已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有一般工业固废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企业已签订危废转移合同和一般固废转移合同,并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了合规的贮存设施。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 急池,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 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了环境事故应急体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了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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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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