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宇招标】“合理时间”惹争议千万项目惨被废标
【衡宇招标】“合理时间”惹争议 千万项目惨被废标
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2567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省****2024年度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批)(第9包),本项目采购灭火救援设备,第九包采购额最大,预算1536万,**务进****公司以921万拿下了这一项目。
但是在招标过程中,******公司的投标被拒绝,理由是他的价格过低,且没有能出示书面证明和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或投标报价低于标包预算价格60%的,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这要求是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的相关规定的。
但是问题就出在“合理时间”四个字,供应商认为代理机构要求投诉人提供报价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时间不合理,因此造成他们投标失败。
“合理时间”究竟是多久《87号令》并未明文规定,****财政厅在19年发布的《****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给予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但是这一规定只限于电子交易,也就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并不适用于现场开标的项目,毕竟书面材料不是数据电文,需要时间更多。
最后,******公司向财政部进行了投诉,最后投诉成立,财政部认定投诉成立,要求废标。
中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六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省****2024年度灭火救援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批)(第9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省**市**区**园街道**北路318****广场办公楼24层整层
被投诉人:****(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开发区观山街****科技园综合大楼5楼
当事人:****(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省**市**区金朱东路16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要求投诉人提供报价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时间不合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财 政 部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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