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经济区赣州道201号便利店房地产
**市**新区北塘经济区**道201号便利店房地产
GR2024TJ****141
挂牌价: 203.3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0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魏筱薇
联系电话: ****2136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206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新区北塘经济区**道201号便利店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坤元****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8-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11-28 | |||||||||
203.34 | 账面价值(万元)87.853916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次评估值含增值税。 2、本次转让标的房地产存在租赁事项,具体明细见《房地产明细表》。 3、因2014年10月19日本次转让的标的房产被无偿划转给****新区建****公司,故2022年12月1日****新区建****公司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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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是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北塘房****公司 | |||||||||||
****开发区**-****科技园鑫盛商务园7-5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张堃 | 成立日期2009-08-05 | ||||||||||
5,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911********6904669 | 经营规模中型 | ||||||||||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经营;市政道路建设;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新区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3555965 | ||||||||||
**** | 批准日期2024-11-28 |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13次会议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06 |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样,受让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地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地产现状,同意以该房地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谢美容 联系电话:186****0149)。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已缴纳的保证金**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到账凭据且最终受让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原路径退回;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约定交纳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到账凭据后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6、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产权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到账凭据且最终受让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已缴纳的保证金原路径退回受让方。 7、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全部交易价款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房地产在租赁期内,最终受让方需承继并履行现有租赁合同,房地产转让成功后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最终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最终受让方获得**产权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凭证日后,待双方移交手续后开始结算房屋租金收益等事宜。 | |||||||||||
无 | |||||||||||
否 | |||||||||||
是 | |||||||||||
1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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