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号宁水审发〔2024〕164号 | 发布日期2024-12-20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水利厅 | 责任部门|
有效 |
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4〕164号
国****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国能**新函〔2024〕47号)收悉。我厅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基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国能灵绍直流配套**200****基地项目位于**市,属**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3.3MW组串式光伏发电单元606个,箱变606座,无人机机库12座,周界防护塔4座,地埋敷设35kV集电线路530km,桥架敷设35kV集电线路35km,检修道路240km。项目总占地面积4701.96公顷,土石方挖填总量983.3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357811.37万元,总工期22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0.80,渣土防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植被覆盖率21%。
(四)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701.96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12252.2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4701.96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加强项目建设中的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对植被的损坏,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尤其施工机械进出施工场地时,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工程施工中,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及时布设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确保达到防治目标。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定并落实监测方案,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按****水利厅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表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各环节的预防和监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开工前,你公司须将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和核定的数额足额缴纳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公司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监测总站负责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市、****水务局要认真履行属地行业监管职责,在项目建设期间,主动监督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许可文件30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许可文件分送项目所涉****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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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