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信息分类:办理结果/决定
发布机构:****管理局
文号:马城管罚字〔2024〕住建第014-1号
成文日期:2024-12-20
关键词: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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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城管罚字〔2024〕住建第014-1号
当事人:马****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500MA8NXQN93W,法定代表人:杨XX,地址:******区安民街道**南路鸳鸯三村20栋10号,联系方式:157555XXXXX。
你单位于2024年1月31****公司厂房项目中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公司厂房项目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成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管理处《****公司厂房项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移送函》(马建管移函〔2024〕9号),证明****监督站检查发现马****公司****公司厂房项目中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市城管局《询问笔录》,****公司承认****监督站监督站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
证据三:《施工许可证》,****公司在2024年3月11日取得施工许可证;
证据四:《施工合同》,****公司厂房项目工程合同价款为贰仟万圆(¥****0000)。
除上述证据外,还有在卷的其他证据证明。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马(支)城管告字〔2024〕住建第01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支)城管听字〔2024〕住建第01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马****公司罚款工程合同价款贰仟万圆(¥****0000)的百分之零点五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地址:**市慈湖河路996号市容大厦,电话:****362)领****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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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