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2-20 15:19 |
****公司**镇集中供热工程取水许可申请,并于2024年9月6日召开技术审查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水利厅关于部分地区暂停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的通知》(内水资〔2022〕37号)及《****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管理强化水**刚性约束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水办〔2024〕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镇集中供热工程取水许可申请。
**镇集中供热工程位于****镇,共有77MW链条锅炉2台、46MW链条锅炉2台,70MW链条锅炉1台以及配套的辅机及相应建筑设施,换热站41座,新增供热面积10.09万m2,供热面积达到370.09万m2。**镇集中供热工程已于2012年9月升级改造完成、并投入集中供热。
****公司**镇集中供热工程运营期以******公司管理运行的****镇集中给水工程自来水作为换热站生产取水水源,以自备水源井浅层地下水作为热源厂生产及热源厂职工综合生活取水水源。不考虑输水损失,核定该项目运营期年取水总量36.39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取水量36.12万立方米(热源厂取水量17.62万立方米、换热站取水量18.50万立方米),综合生活取水量0.27万立方米。本项目单位面积供热用水量0.19m3/GJ,职工综合生活用水指标97.6L/(cap﹒d)。用水定额符合《**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项目取用水符合区域水**配置及“三条红线”指标要求。
基本同意项目节水指标、节水管理、现状节水潜力等方面分析。该项目的节水水平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满足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要求,节水措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可行。你单位要落实相关节水措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基本同意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1.73万立方米/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综合利用。项目对外不设排污口。
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22)、《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和在线计量传输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并申请核验,我局将依据现场核验情况最终核定项目取用水量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本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你单位应服从******中心、****水利局、鄂托克****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