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教学设备采购(1分标)
三、采购日期:2024-09-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玉****工业园**先进装备制造城10栋和12栋
被投诉人 1 :****教育局
地址:**市**区人民东路173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二环北路1228号毅德国际贸易城二区4幢10号、11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对被投诉人2******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公司提供第1项“****工作站”、第2项“学生云教学终端”、第3项“教师教学终端(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证,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2.****公司提供的第43项“普通话教学专用计算机”、第44项“教师专业计算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及国家强制CCC产品认证,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3.****公司所投的第43项“普通话教学专用计算机”、第44项“教师专业计算机”产品的生产厂家“**央教****公司”不具备计算机生产能力,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应按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4.****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应按投标无效处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生产厂家经营异常,不具备承担本项目货物供应服务能力。
投诉事项5.****公司提供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总值数据虚假,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6.****公司不具备代理机构资质和业务能力,且在本次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操作。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1、2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2.鉴于投诉事项1、2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4、5不再一一审查;
3.投诉事项6属于无效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4.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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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