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院教学设备采购(5分标)
三、采购日期:2024-09-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兴****公司
地址:**市**塘区秀灵路97号****学院学生宿舍楼东八栋B01号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二环北路1228号毅德国际贸易城二区4幢10号、11号二楼
被投诉人 2 :****教育局
地址:**市**区人民东路173号
相关供应商:****(以****公司)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兴****公司对被投诉人1******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人提供的第28项手电钻,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第32项预调扭力扳手,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3.中标人提供的第50项实训室通风设备(空调设备),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虚假应标。****公司****公司质疑答复函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令人信服。
投诉事项4. ****公司不具备招标相关资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
1.投诉事项1-2不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
3.投诉事项4未依法质疑,属于无效投诉;
4.由于评审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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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