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人口函〔2024〕14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办公厅、****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加快全省普惠托育体系建设进程,推动省直单位利用自有**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急难愁盼”问题,经研究,决定在省直单位推广单位办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以满足医疗卫生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主要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试点先行”的工作思路,省直单位结合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需自愿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点)。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确保在园婴幼儿安全健康,平衡职工工作家庭关系,提升单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 单位办托方式
省直单位可采取自建自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多单位联合共建等多种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办托场地可利用单位现有**、自有场地,或者采取购置、置换、租赁共享周边场地等方式,科学选择托育机构场所,并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确有需要的,可采取就近签约托育机构的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服务机构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要结合单位职工需求,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临时托、夜间托等形式多样、灵活便捷的服务。
三、 有关支持政策
“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项目,对于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托育设施**、改扩建的,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单个机构建设托位规模在150个以内的,原则上按每个新增托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获评**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工会****工会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关工委****工会的省直单位建设托育试点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3至5万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场所选址。单位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照护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照护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合适场所进行建设或改造完善。托育服务场所应设置在办公场所适宜区域,要设置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以及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以上,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二)及时登记备案。省直单位在开展托育服务时,应按照登记和备案办法,分别向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委托第三方经营的,第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
(三)合理设置班型。单位办托一般可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
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
每班不超过18人。
(四)科学配备人员。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编班不低于1:5。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五)规范运营管理。省直单位办托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各项规定和要求,严防集体性传染病发生。以满足职工入托需求为主,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照护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和运营成本,制定收托价格。单位职工应向所在单位照护机构提出入托申请,并如实提供婴幼儿身份信息、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相关资料备查。照护机构应主动公开管理、运营规范,与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标准等内容。
(六)加强人员管理。托育从业人员须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持有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须强化托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服务队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解聘并移交司法部门。
(七)加强信息沟通。开展单位办托的单位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见附件)和****卫健委。
附件:省直单位开展单位福利性托育服务建设的机构基本情况表
****委员会
****工会
****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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