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区A1地块****开发区**路以北、**路以东,权属单****开发区****公司,中心坐标为东经119°28′45.71″、北纬35°23′52.28″,四至范围为**石场佳苑,南至**路,西至**南路,****派出所。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图》,总占地面积为38274.18m2,原权属单位为大韩家村,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耕地(水浇地)1853.84m2、建设用地—****基地)36420.34m2。目前,该地块内构筑物均已建成,且于2023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71********0027号),****片区A1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生态环境厅******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环发〔2023〕20号)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住两公”)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其中,对于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11月,****开发区****公司委托我单位(******公司)开展****片区A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成立了“****片区A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小组,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技术文件,对该地块及邻近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现场踏勘、现场快速检测、资料收集,并对相关人员和部门进行了访问调查。
通过现场踏勘、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调查单位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调查地块内为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地块上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源。
2、本次调查地块的周边1km范围内主要是村庄、居民区、工业企业,无加油站,不涉及特殊工业企业,不涉及规模化养殖等活动,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使用、排放和处理处置。本此调查地块的相邻地块和周边地块上潜在污染源和对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3、调查过程中,对地块使用者、政府管理人员及地块周边区域居民等进行了访谈调查,访谈调查内容与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结果基本一致,三者之间基本能够相互印证。
根据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快筛数据等分析确认本次调查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