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的规定,现将《****项目(一期工程)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公示:
****项目(一期工程) 由A、B、C三个地块组成,位于**县营根镇,用地四周均为城市道路,南侧为营中路,西侧为**路,北侧及东侧为龙溪路,总占地面积为186496平方米。
本次调查在A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个(编号为T1、T2、T3),在B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2个(编号为T4、T5),在C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个(编号为T6),地块外设置土壤对照点1个,除C地块的T6点位监测层位1层,T1、T4点位监测层位3层外,其他点位监测层位4层,共采集23个土壤样品(不含密码平行样品)。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共检测58项分析项目,包括pH值、水分、锰、锌、铍、钡、总铬、硒、氟化物、石油烃(C10-C40)、甲基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土壤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常规45项因子。检测结果表明A地块内3个点位(编号为T1、T2、T3)、B地块内2个点位(编号为T4、T5)、C地块内1个点位(编号为T6)、地块外1个土壤对照点采集的所有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及参照的《**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即整个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由于C地块尚未征收且仅涉及生活污染源,故不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本次调查在A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2个(编号为S1、S3),B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编号为S2),地块外设置地下水对照点1个(编号为S0),共采样4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密码平行样品)。监测48项分析项目,包括铍、钡、镍、总铬、石油烃(C10-C40)、甲基汞、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常规37项因子。监测结果表明所有地下水样品除浑浊度、总大肠菌群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外,其他指标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限值,及参考的**地标地下水第二类筛选值、《荷兰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干预值(Dutch Intervention Values,DIV)标准》(Soil Remediation Circular,2013)。据分析,浑浊度、总大肠菌群对照点浓度与地块内的检测结果相近,可能受到周边生活源影响。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也不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项目(一期工程)不属于污染地块,采样检测的所有土壤样品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风险筛选值,土壤中污染物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该地下水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因此,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本地块可作为体育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