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鸿华里3-209-212房地产
**市**区**路鸿华里3-209-212房地产
GR2024TJ****794-2
挂牌价: 355.1866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2-23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7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20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区**路鸿华里3-209-212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华夏****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9-0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10-22 | |||||||||
394.65 | 账面价值(万元)16.9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项目评估结论为含增值税价格。 2.本项目标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根据《******局关于印发(**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1号)相关规定,住宅房屋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次评估未考虑需由受让人承担的土地出让金。 3.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4.标的房产均不存在抵押诉讼等法律限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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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经****公司 | |||||||||||
**市**区**鸿华里3门209-217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韩建国 | 成立日期1992-08-17 | ||||||||||
1,108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
911********063135D | 经营规模微型 |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000MA06DXLD3K | ||||||||||
**** | 批准日期2024-10-28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公开转让鸿华里3-209-212房屋所有权的批复(津国恒资产[2024]13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12-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2-27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房,受让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供《承诺函》和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房产及土地所涉及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房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房产现状,同意以该房产现状受让。 (看房联系人:阎铖 联系电话:156****5690)。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算账户。 5、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7、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行为。⑦如因意向受让方选择贷款方式,但在竞拍成功后又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未能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款的。⑧如因意向****银行落实该房屋能否贷款,而导致房屋无法贷款,未能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购房款的。 8、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9、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本项目所涉及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1、本****银行贷款方式缴纳;受让方若选择贷款方式,则转让方同意按照贷款方式流程结算支付全部房屋价款。 | |||||||||||
无 | |||||||||||
否 | |||||||||||
是 | |||||||||||
10 |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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