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地块 | 宗地总面积: | 1.91029公顷 | 宗地坐落: | **苗江路、南至E08-01B地块、西至E08-01B地块、北至花园港路 | ||
年限: | 50年 | 土地用途: | 文化设施用地 | 项目名称: | |||
成交价: | 26253.5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备注: | 1、本项目为历史存量已建项目,后续工作应符合地块建设要求。 2、本项目应符合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规建(2012)FA310********426)的要求。 3、风貌保护:(1)花园港路200****电厂为**市第五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类别三类,重点要求保护建筑和周边空间格局、建筑各立面、室内格局、原始构件与历史遗留物。(2)E08-02****发电厂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应符合《**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要求。 4、绿色建筑:本地块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5、物业持有:文化设施如进行资产整体划转,划转对象应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 6、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受让人违反、未完成相关职能部门对地块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不得对已发生的建设工程费用及其它费用提出补偿要求。 除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置除外的,另有出让人收回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重新出让时,须对地块进行重新评估。若重新出让时土地出让价格低于原出让价格,出让人以重新出让的价格将土地出让金退还受让人;若重新出让时土地出让价格高于原出让价格,出让人以原出让的价格将土地出让金退还受让人。 |
二、公示期:2024年12月21日 至 2024年12月25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市**东路300号1号楼西3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 系 人:周晨洁
联系电话:****4800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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