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藻渡河**滩~**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43.5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28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藻渡河**滩~**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 ||
转让底价(万元) | 43.5 万元 | ||
经营权类型 | 采砂权 | 经营权证照号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区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1年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吴老师 | 联系电话 | 131****1917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该标的系藻渡河**滩~**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可采区范围:上游起于赶水镇**村**滩,下游止于赶水镇藻渡村**坝(具体位置以**区拟出让可采区一览表中控制坐标为准)。可采区河段长约3.35公里,采区面积约0.053平方公里;年度开采控制总量为4.35万吨,开采种类为卵石、中细砂,平均开采深度为0.7m;开采方式为旱采,采砂挖机4台,挖机功率为150马力,运输车辆10辆(砂石开采相关要求见附件《**区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出让期限一年(以取得采砂许可证之日起算),拟按现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43.5万元协议或竞价出让。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区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详见附件)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区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约定内容与出让方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并按此要求进行砂石开采。 六、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出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标的实际数量与公告数量可能有出入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状况、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七、出让标的开采范围及开采量根据《**区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确定,但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开采权出让的相关数据与可采区的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了解现场相关情况,阅读相关材料,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充分考虑淤积物泥沙比、开挖、运输、堆放、处置等费用等,平衡开采总费用与砂石**售卖收入,对标的作充分的考察和全面的风险评估。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若本项目出让范围内出现河砂短缺现象而导致采挖量减少,或因受让方采挖能力不足、管理不善引起纠纷、出现不可预见因素、河砂市场行情变化或受让方与沿河群众发生纠纷引发停工等原因导致经营亏损出现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出让方不作任何补偿。 八、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服务费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需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约定退还。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九、本次**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转让项目收费标准收取,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id=204。 十、成交后,受让方凭《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协议》按相关规定办理环保、交通、港航、应急管理、林业、国土、水利等相关手续后,****中心水利窗口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受让方在开采期间需自行聘请具备技术条件的监理单位,对采砂作业实施监理,****水利局和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次出让的开采范围进行砂石采挖,标的所产生的弃料合法处置,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开采上岸砂石,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设置洗砂、加工等设施设备,且弃料不准倾倒入河道内。 十一、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的开采控制总量或河道采砂许可证期满后自动终止采砂行为,且不得以采砂期限内开采砂石量未能达到开采****水利局提出**采砂期限、索赔等要求;若在采砂期限内,采砂石量达到开采控制总量,受让方需停止开采作业,并将其砂石**开采权交还出让方。 十二、开采砂石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通航安全和畅通,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采取水采作业需要码头用于起、运砂石,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无合法码头可用,现存一合法码头位于**区桥河闸坝附近,距拟出让可采区距离较远,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其运距、运费。受让方若使用非法码头起、运及堆放水采砂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若在拟出让采砂可采区河段内按合法程序自行建设码头,仅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费用就可能高达约70万(不包含码头工程土建费用),受让方应自行咨询交通部门关于码头使用、建设的程序和相关费用,充分考虑投资风险。 十三、开采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果、竹、木、坟墓、管线等)的使用和补偿由受让方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开采过程中与村社涉及的道路、过桥、码头、砂石堆放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在开采砂石过程中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全部承担;因开采砂石与涉河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涉河群众的土地、住房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赔偿责任。开采期间涉及的安全、环保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十四、采砂作业完工后,受让方必须自行负责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道路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清除散落的淤积物,恢复河道原貌,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水利局提出索赔、补偿等。 十五、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范围内,可能已存在不易被发现的禁采区条件,例如支流**桥梁、水下管线、地质隐患等,受让方应该遵守河道管理、道**梁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内作业,且不得以可采区长度、面积缩小为由向区水利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开采期限等要求。 十六、受让方开采砂石作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开采砂石区域内若出现对防洪、水生态、水环境、交通、电力及其他涉水工程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应立即先行停止作业,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厘定责任,待整改完成后再恢复采挖作业。如因受让方采挖作业造成了不良后果,出让方有权终止受让方的采砂作业,全额扣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十七、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为准); (2)严格遵守国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3)意向受让方在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2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拟使用的采砂船舶在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实施非法采砂作****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4)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在**市取得采砂许可且在有效许可期的采砂船舶不得参加本次意向受让登****水利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杜鹃 | 联系电话 | ****1233 |
附件下载:
**大土湾~店子上等6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_664h4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