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原发布的招标图纸部分修改,涉及修改的招标图纸随本答疑同步发布。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工程招标图纸修改导致工程量清单内容修改,故本工程原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编制时间:2024年12月20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第3.2.1条款定标要素-2、实力-(2)子要素内容-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中第①点中的“装配式建筑特征要求等”修改为“钢结构建筑特征要求等”。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第3.2.1条款定标要素-2、实力-(2)子要素内容-子要素证明材料要求中第⑥点中的“装配式建筑特征要求”修改为“钢结构建筑特征要求”。 五、本工程原发布的《合同附件(汇总)》中的“合同附件21:工程技术、工艺要求”和“合同附件28: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均作废,以随本答疑同步发布的“合同附件21:工程技术、工艺要求”和“合同附件28: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内容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到电子招投标平台“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12.1.2总价合同-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第2条款“2、对土方分项工程的列项计价与调价原则”整条内容删除,具体以随本次答疑同步发布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的约定为准。 七、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开标时间均由“2024-12-27 10:45:00”修改为“2025-01-06 10:45:00”,招标文件中涉及此时间的均作相应修改。 八、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各投标人均具约束力,上述约定内容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附件、招标图纸不一致的,以本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内容为准。 | ||||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21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