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宝轩塑胶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扩建)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993644K | 建设单位法人:吴丹 |
吴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沙田镇 |
**市沙田镇沙田大道261号108室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第二次迁扩建) | 项目代码:无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沙田镇 **市沙田镇沙田大道261号108室 |
经度:113.620974 纬度: 22.8556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03 |
东环建〔2024〕1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6-0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993644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1900MA52Y2XU4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900MA52Y2XU4L | 竣工时间:2024-03-20 |
2024-03-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3-21 |
2024-05-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6-1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其他媒体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市 ****公司(第二次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根据报告表,****搬迁至**省**市沙田 镇沙田大道261 号108 室。迁改扩建后,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粒的 加工生产,年产塑胶粒700 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粒加工生产,加工塑胶粒700吨/年。 |
为了生产需要和适应市场需要,项目申请第二次迁扩建,迁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厂址从**市****小组永茂路迁至**市沙田镇沙田大道261号。 2、增加投资50万,总投资由100万增加到150万,环保投资增加至10万。 3、增加塑胶挤出机2台。 4、项目迁扩建后,厂房面积、原材料也相应增加。 其余项目生产内容、经营方式、法人代表等均不改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粒的 加工生产,年产塑胶粒700 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从事塑胶粒加工生产,加工塑胶粒700吨/年。 |
为了生产需要和适应市场需要,项目申请第二次迁扩建,迁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厂址从**市****小组永茂路迁至**市沙田镇沙田大道261号。 2、增加投资50万,总投资由100万增加到150万,环保投资增加至10万。 3、增加塑胶挤出机2台。 4、项目迁扩建后,厂房面积、原材料也相应增加。 其余项目生产内容、经营方式、法人代表等均不改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混料:项目将塑胶新粒(ABS、PP、PA、PBT)与色母粒投入搅拌机或混色机内搅拌均匀以备生产,因塑胶颗粒、色母粒较粗,故投料过程不考虑粉尘扬起。搅拌机、混色机密闭,混料过程无粉尘外溢。混料过程产生废包装袋和噪声。 挤出造粒:项目使用塑胶挤出机(工作温度160℃-260℃)对混合塑胶料熔融后,挤出塑胶细条经冷却水槽快速冷却,经切粒机切成颗粒状塑胶新粒,最后分装机包装成袋,入库。冷却水槽为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自来水快速冷却高温塑胶条,避免塑胶条粘合,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塑胶挤出机工作温度160℃~260℃(电能加热),均低于塑胶原料分解温度。ABS塑胶新粒分解温度270℃;PP塑胶新粒分解温度300℃;PA塑胶新粒分解温度350℃;PBT塑胶新粒分解温度280℃,均低于二噁英产生的条件400℃~800℃,故挤出造粒过程原料不会分解,不会产生二噁英。ABS塑胶新粒挤出造粒过程会产生极少量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等,由于产生量极少,可忽略不计,本环评仅做定性分析。此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恶臭)、边角料和次品及噪声。边角料和次品不回用,****公司回收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混料:项目将塑胶新粒(ABS、PP、PA、PBT)与色母粒投入搅拌机或混色机内搅拌均匀以备生产,因塑胶颗粒、色母粒较粗,故投料过程不考虑粉尘扬起。搅拌机、混色机密闭,混料过程无粉尘外溢。混料过程产生废包装袋和噪声。 挤出造粒:项目使用塑胶挤出机(工作温度160℃-260℃)对混合塑胶料熔融后,挤出塑胶细条经冷却水槽快速冷却,经切粒机切成颗粒状塑胶新粒,最后分装机包装成袋,入库。冷却水槽为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自来水快速冷却高温塑胶条,避免塑胶条粘合,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塑胶挤出机工作温度160℃~260℃(电能加热),均低于塑胶原料分解温度。ABS塑胶新粒分解温度270℃;PP塑胶新粒分解温度300℃;PA塑胶新粒分解温度350℃;PBT塑胶新粒分解温度280℃,均低于二噁英产生的条件400℃~800℃,故挤出造粒过程原料不会分解,不会产生二噁英。ABS塑胶新粒挤出造粒过程会产生极少量的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等,由于产生量极少,可忽略不计,本环评仅做定性分析。此工序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恶臭)、边角料和次品及噪声。边角料和次品不回用,****公司回收处理。 挤出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15m。挤出造粒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 |
产能增加,设备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挤出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15m。(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挤出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挤出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
项目挤出造粒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产生非甲烷总烃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项目采用“密闭车间+集气设施”收集废气,然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项目在设备选型方面,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于某些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以此减少噪声。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房中间。远离厂界的同时选择距离项目附近敏感点最远的位置;对有强噪声的车间,考虑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尽可能地安排在昼间进行生产,夜间生产应控制夜间生产时间,特别夜间应停止高噪声设备,减少机械的噪声影响,同时减少夜间交通运输活动。已落实,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塑胶边角料、次品、****公司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空压机油空桶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处理场处理,堆放场所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杀灭害虫,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项目建成后按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挤出造粒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属于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需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项目挤出造粒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属于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需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0135 | 0.009 | 0.0135 | 0.0135 | 0 | 0.009 | -0.005 | |
0.027 | 0.018 | 0.027 | 0.027 | 0 | 0.018 | -0.009 | |
0.003 | 0.0018 | 0.003 | 0.003 | 0 | 0.002 | -0.001 | |
0 | 0.0007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1200 | 1920 | 1200 | 1200 | 0 | 1920 | 72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217 | 0.7567 | 0.217 | 0.217 | 0 | 0.757 | 0.5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 | 三级化粪池 | 生活污水排放口: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密闭车间,二级活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 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15m | ****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LCT****087),有组织废气检测,无组织废气检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振、距离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 项目在设备选型方面,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于某些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以此减少噪声。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房中间。远离厂界的同时选择距离项目附近敏感点最远的位置;对有强噪声的车间,考虑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尽可能地安排在昼间进行生产,夜间生产应控制夜间生产时间,特别夜间应停止高噪声设备,减少机械的噪声影响,同时减少夜间交通运输活动。 | ****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LCT****087):噪声检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挤出造粒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 已落实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已落实,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塑胶边角料、次品、****公司回收处理。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空压机油空桶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处理场处理,堆放场所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杀灭害虫,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项目为租用已建成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 项目为租用已建成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
表7 风险设施
1 | 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 项目建成后按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挤出造粒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较严值,再经市政管网引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冷却水塔、冷却水槽用水为普通自来水,无需添加矿物油、乳化液等,循环使用,不外排。 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引至市政雨水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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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现为了生产需要和适应市场需要,项目申请第二次迁扩建,迁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厂址从**市****小组永茂路迁至**市沙田镇沙田大道261号。 2、增加投资50万,总投资由100万增加到150万,环保投资增加至10万。 3、增加塑胶挤出机2台。 4、项目迁扩建后,厂房面积、原材料也相应增加。 其余项目生产内容、经营方式、法人代表等均不改变。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增加塑胶挤出机2台,塑胶挤出机由4台增加到6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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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挤出造粒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项目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密闭车间+集气设施”收集废气,然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NMHC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处理后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的部分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通排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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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项目为租用已建成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为租用已建成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且用地范围内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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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项目在设备选型方面,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于某些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以此减少噪声。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房中间。远离厂界的同时选择距离项目附近敏感点最远的位置;对有强噪声的车间,考虑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管理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尽可能地安排在昼间进行生产,夜间生产应控制夜间生产时间,特别夜间应停止高噪声设备,减少机械的噪声影响,同时减少夜间交通运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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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按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制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环境监测预警制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项目挤出造粒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属于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需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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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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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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