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型:招标-公告 | 所属行业:工程设备 |
所在区域:**-** | 价格:报价/竞价 |
拍卖时间:2024-12-24 | 发布时间:2024-12-22 |
1.1上表所列数量是 废旧移动模架和架桥机 的预估数量,最终履约数量以双方的现场实际确认的数量为准,并以双方现场实际确认数量结算最终交易金额。
1.2上表所列为含税单价。含税金额: ,大写( );税率为 13 %,税金: ,大写();不含税金额: ,大写( )。
1.3买方开票信息:
名称:
纳税识别号:
地 址:
电 话:
开 户行:
账 号:
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4本合同约定的 废旧移动模架和架桥机 切割、清理、装卸车、运离甲方现场、作业及运输安全及损害赔偿以及甲方现场周边及运输沿途的环保及协调等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双方现场实际确认数量是否大于或小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乙方均不得提出降价或扣量要求,否则乙方将承担 3% 的违约金。
2.2交货地点: **省**市货站路88号 。
2.3运输及装卸: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由乙方负责运输、装卸和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4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自标的物交由乙方后由乙方承担。
3、验收
3.1标的物在装车前,甲乙双方应按《标的物明细表》对标的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并在相应的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后则视为标的物符合乙方要求。
3.1.1货物经双方核对后装车,在甲方指定地磅处过磅,支洞废旧衬砌台车上附着混凝土等杂物在过磅时不扣除重量。若甲乙双方对过磅数量存在异议,则在甲方现场附近找双方认可的第二台地磅复磅,若磅差在±3‰之内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若超出则以第二台地磅过磅数量或甲乙双方实际签认数量为准。首次过磅及复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2标的物货款全部结清之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3.3乙方指定 作为乙方代表,负责标的物的验收、签认,甲方指定 蔡景刚、柴怀喜、刘艳龙 作为甲方代表,负责货物的交验、签认。乙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乙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签字确认、接收、回复的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单据、函件、邮件、电子数据信息等,乙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
4.结算和付款
4.1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买方按照现场过磅重量向卖方支付预付款后,买方才能安排车辆进行装车复磅出场。
4.2 以上货款均支付至以下账户:
名称:****
税号:****1282MA1M92660B
单位地址:**市新港城新港区货站路88号
电话:0523-****9301
开户银行:****银行**市支行
银行账户:102********292656 ****银行收款账号
4.3 若乙方在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到达后,48小时内仍未支付购货款,则视之放弃购买权,甲方有另行处置的权利。
4.4在标的物全部交付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结算工作,乙方无故拖延结算,以暂定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付违约损失。
5、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有督促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标的物运离乙方交货地点的权利。
5.2甲方有权纠正乙方在作业中存有违规或安全风险的行为,有权对标的物及运输车辆在其它周边地磅站进行复磅查验,乙方及车辆司机须积极予以配合。
5.3乙方自备切割、清理、搬运、装卸、运输等工具及机械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4乙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作业的资质或操作证,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与甲方无任何法律关系。乙方在现场应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在标的物切割、清理、搬运、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5.5乙方在废旧物资切割、清理、搬运、装卸、运输过程中需保持甲方现场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建筑(生活)垃圾、不得损坏花草树木、不得损坏建(构)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如有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则由乙方原价赔偿甲方或其他单位损失。
5.6.乙方负责协调甲方现场仓库周边单位或住户的关系,如因施工作业原因发生纠纷和经济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5.7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天内将本合同约定标的物运离甲方交货地点。逾期未完成或拒绝完成的,乙方需承担伍仟元/天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该批物资进行另行处理。
5.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有故意拖延签认或乱签数量单据、弄虚作假、遥控地磅、行贿甲方现场人员、偷盗、不服从甲方现场人员指挥、威胁恐吓甲方现场人员等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将承担壹拾万元至贰拾万元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对该批物资另行处理。乙方触犯法律的,****机关。
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发送至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见签字栏)。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邮件到**期即为送**期,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日期即为送**期。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内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8、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无法解决的,可****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