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3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市**区长江小区42号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341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06 |
出租底价 | 695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2327、****5582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27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财政局《关于同意无偿划转安置房小区商业配套用房的批复》,租赁房屋移交至出租方,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市**区长江小区42号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租赁面积约为4.76㎡。****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3、租赁房屋墙体存在渗水现象,出租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房屋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场实际为准。出租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出租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950元/年 | |||
出租面积(㎡) | 4.76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1个月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本次招租标的物坐落于居民住宅楼区,承租方在配套用房内不得住人;不得从事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修理清洗、建材现场加工制作、铝合金加工切割、废品回收、电动车销售经营、宾馆旅店、网吧、棋牌室、市场****分局等相关单位不允许经营的餐饮;不得从事噪声或环境污染严重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城管等部门不准经营的项目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对租赁房屋标注建筑面积数值无异议,承租方同意不因标注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差异而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对租金等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4)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整体转让、转包、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承包经营、联营、合伙、合股、股权转让等均视为转租)、分租,不得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 (5)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要求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租赁房屋以现场看样的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确认在报名前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租赁期限内,若遇到出租方需统一安装水电设施、公共设施、污水检测疏通等情况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此阻扰并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赔偿或补偿。 (7)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必须以本人身份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证照,承租方必须登记为经营者、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利益受益者。 (8)租赁期限内,在承租未满6个月的,承租方不得提出提前退租;承租方在承租满6个月后可向出租方申请提前退租,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需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标准(以解除合同当年的月租金为标准)的违约金。 (9)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投资建设、民生工程实施、电梯加装等因素需对租赁房屋进行部分或全部征用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受影响的面积在租赁期间可免收租金,但出租方不予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承租方也不得以此要求出租方给与任何赔偿或补偿;具体受影响面积以相关实施单位测量为准。 (10)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承重墙、剪力墙、配重墙、柱子及配套用房内一切可能影响房屋结构的建筑物体;不得增减楼梯或改变楼梯位置和方向;不得改变或覆盖消防通道门、消防箱、配电间、污水管道及消防设施的位置,且承租方需按国家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使用;如在后期检查中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承租方需无条件进行改造恢复;如租赁期内出租方对以上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检修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 (11)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需自愿无条件腾退交还房屋,承租方确认及同意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12)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时间三个月及以上的,将不得再租赁出租方其他房屋。 (13)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约定为准。 3、房屋交付: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收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次招租设有“黑名单”,“黑名单”范围内承租人不得参与竞拍标的物。【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经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确认书。】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所在地 | ||
联系人 | 杨经理 | 联系电话 | ****858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