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许村镇**大道东侧郭湾**侧(****)地块位于**市许村镇**大道东侧郭湾**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6292平方米,其中南侧部分面积6142平方米,北侧部分面积150平方米。地块历史上的土地所有人为许村镇景树村,后被**临杭****公司征用,后续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本地块属于农用地转居住用地(07),属于甲类地块,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可知,本地块历史至今均为农田及水塘,种植作物主要为水稻、小麦、蔬菜等农作物,地块历史对本地块影响较小。根据根据人员访谈得知,历史地块内后续水塘填埋用土均来源于地块西侧龙渡湖开挖时的余土,开挖区域历史均为农田,无生产企业,因此对本地块产生的污染的可能较小。为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本次土壤现状调查通过表层土壤快筛监测的方式了解土壤环境质量现状。通过表层土壤样品快筛检测进一步排除地块存在潜在污染的可能性。本次土壤快筛监测共在地块内布设了10个土壤表层点位。监测表层土壤的PID和8项重金属XRF,根据检测结果表明,地块内土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部分气态无机物浓度较低,土壤重金属快筛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未有异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相关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紧邻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本地块同时满足《**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第十五条中的各类情况,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不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检测。因此,本地块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用于后续居住用地(07)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