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准****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的请示》(浔发改报〔2024〕14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市风能**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壮族****委员会关于调整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风电场(**)二期工程。
项目代码为****。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市大湾镇、大洋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陆上风电总装机容量为150兆瓦,本项目须配建装机容量20%、2小时的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
四、项目总投资约98085.4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是:******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8号)、****委员会《关于****风电场(**)二期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批复》。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本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积极与电网企业对接,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并网服务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建设计划及并网工作有序推进。
十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294号)的要求推进项目建设。储能设施须与发电项目同步投运,购买共享储能服务的,服务时间从项目并网之日计起。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文件要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688;****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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