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技改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工业园16栋-1号 |
建设单位 | ****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4]表58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2月20日 |
公 告 期 | 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6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环境局关于****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工业园16栋-1号,主要技改内容为生产废****处理站处理后由回用于生产调整为间接排放,具体技改内容以报告表为准。项目技改后不涉及新增用地,生产规模不变,为年加工生产水暖五金300万件。项目新增总投资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处理站(集水池+混凝沉淀池+压滤+碳滤+砂滤)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处理后通过经岭村排污系****处理站处理,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应满足污水纳管协议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抛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电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和烘干废气、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合并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水帘柜收集预处理后和烘干废气、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合并进入“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加强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排放标准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表》核定的技改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COD≤0.1051t/a、NH3-N≤0.014t/a,SO2≤0.0172t/a、NOx≤0.149t/a,其中新增COD排放量0.1051t/a,NH3-N排放量0.014t/a,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二)《报告表》核定技改后项目VOCs排放量为1.5088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由**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泉****研究院有限公司,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7177 ****7799 ****6972 2、传真:0595-****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中心1号楼13****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