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707/202412-00023 |
办理结果 |
****分局 |
环行审〔2024〕100号 |
有效 |
2024-12-23 |
关于****改性工程塑料绿色循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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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改性工程塑料绿色循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开发区阳光大道13-1号,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凤栖路8号,租赁**创塑****公司现有厂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6.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购置挤出机、切粒机等生产设备,并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改性工程塑料边角料5000吨的生产规模。
项目经**市****委员会登记备案(湾发改备〔2024〕292号,项目代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熔融挤出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1塑料制品工业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4812.6-2024)表4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通过污水管网纳****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润滑油及其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1MA2TG96745)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