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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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人:******公司****广场项目)
地址:**省**市**区桂花坪街道杉木冲中路175号金恒雅苑1栋1417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广场项目拖欠农民工罗国俊工作期间工资共计13990元至今未支付。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4〕75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珠人社监处告字〔2024〕57号),你单位未按我局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要求改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的工资 ;《**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的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农民工罗国俊工作期间工资共计13990元全部结清,并将工资支付凭证报****监察大队(地址:**区**路50-80号,邮编:421002,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刘泉,联系电话:****922)。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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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