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 监管工作的通知
****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提升财政资金绩效,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现就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压实资金项目监管责任
(一)充分认识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性质与重要意义。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各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各地应充分认识中央资金性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的政治自觉,担负起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管责任。
(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资金项目监管责任予以明确规定。****分局作为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使用和项目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政府汇报,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项目实施或日常监管工作,根据职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除能力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调查类项目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不应是工程类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局通过定期调度、现场评估、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严格标准,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三)聚焦重点谋划项目。****分局应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有的放矢开展项目谋划,谋划一批确需实施、确有实施条件、环境效益突出的优质项目。
(四)严格把关做好预审。县市****分局初审申报后报市局进行预审筛选,预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省厅进行评审。
(五)细实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应加大项目前期投入,在项目谋划过程中,组织生态环境、造价、财务、工程咨询等方面专家和相关人员,在现场查勘基础上,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造价是否合理、生态环境绩效是否突出等进行评估。对急需支持项目要主动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项目初设及批复、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环评、水保、招标采购等工作。
三、抓住关键,规范项目过程管理。
(六)强化招投标管理。****分局****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招标行为。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业绩条件,不应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果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对于不需要投资评审的建设内容,应通过造价咨询、市场询价等方式明确控制价。招标结束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并按要求完成合同备案,合同内容应合法合规、准确完整。
(七)强化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既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工程质量与进度;项目内容与项目投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或调整审批,同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重视项目实施成效,加强对项目实施后效益指标的评估与考核,确保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完成后能够持续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八)强化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市本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或参与辖区内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配套工程和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是否达到预定绩效;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设计预期功能;政府采购和资金往来是否符合要求等,并核查总投资、主要设备采购价格与预算的差异,杜绝虚设项目套取中央资金。对未按批复的初设或方案实施的项目,应限期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四、完善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九)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中央生态环境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确定付款金额,严禁虚报或擅自增加工程量套取专项资金。中央资金单独核算、转款专用,严禁违规将中央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中央资金支付到****银行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合规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结余结转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分局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中央资金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财政及有关部门,并向生态环境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接到****财政厅反馈,对问题突出的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后,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要求处理。
(十)强化日常监管。****分局应建立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对在建项目,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实施情况核查,重点核查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文件相符、资金拨付程序是否规范、工程监理是否履职到位、项目资料是否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单独建档等。对资金规模大、实施进度慢、工程内容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项目,应主动联合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帮扶。对进度滞后、建设内容变更较大、建设程序违规等各类问题,应及时组织研究整改,****环境局报告。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核查治理设备是否稳定运行,治理效果和环境效益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十一)狠抓整改落实。要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监督及问题整改暂行办法》建立监督检查整改闭环机制,对近年来自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全面、彻底整改,并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十二)落实奖惩措施。对区域内项目调整比例较高、项目进展缓慢或资金拨付率低、资金绩效较差的县市区,在后续年度相应资**排时,省厅将减少或取消对该地区资金支持,减少或取消的金额用于支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资金绩效优秀县市区;对工作中不如实填报调度数据、或提交项目资料的,填报调度数据或项目整改情况报送不认真、不及时的,根据情节轻重,市局采取通报、目标责任考核扣分等方式处理,通报超过三次的,约谈处理;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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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