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2024-00521 | 发文时间 | 2024-12-19 |
发布机构 | ****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东750****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核准的批复 |
****公司:
报来《****公司关于****东750****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核准的请示》(宁电发展〔2024〕 67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国能****基地项目及周边大型新能源项目接入需求,同意建设****东750****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代码:****),****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东750****电站扩建2个330千伏出线间隔。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及通信工程。
三、建设地点
****东750****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位于****市**市**镇**东750****电站内(不新增建设用地)。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179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公司****研究院关于****东750kV变电站330kV间隔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宁电经研字〔2024〕2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灵国用〔2011〕第60028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东750****电站330千伏间隔扩建工程项目表
**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