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及结果
应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从事公共**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
****公共**交易平台特指****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中心合称。
从业人员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代理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交易平台签订进场交易协议书,自行录入、维护本单位从业人员信息。
第四条 交易平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进场项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施评价。市、县(市)区、****中心按照本****中心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相关评价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实现评价结果全市范围共享共用。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二)按进场交易协议书约定获得交易平台提供的代理项目相关交易服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采购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项目进场交易期间,服从交易平台的工作管理;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
(****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交易平台依据本办法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实行记分管理。
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交易平台相关管理制度等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依规进行处理时,交易平台须通过系统录入对从业人员记分处理依据、分值和记分起始、失效时间。系统自动通过短信对被记分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提醒。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记分管理以扣分方式实行累计记分制度,依据累计扣分值暂停一定期间内在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按从业人员第一次扣分开始计算,满一年为一个周期,周期结束分值清零,但涉及暂停时间不随记分清零改变。
(一)一次性被扣除30分的,取消其在交易平台的登记信息,3年后方可重新登记信息。
(二)累计被扣除30分及以上的,取消其在交易平台的登记信息,1年后方可重新登记信息。
(三)累计被扣除20分及以上不到30分的,取消其在交易平台的登记信息,6个月后方可重新登记信息。
(四)累计被扣除10分及以上不到20分的,取消其在交易平台的登记信息,3个月后方可重新登记信息。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交易平台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属于《**市公共**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基准中所列条款的,同步提交**市****管理局列入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应以代理机构为单位自被扣分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属于扣分不当的,交易平台应予以修正。逾期提出的,交易平台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扣分记入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分随人走。从业人员在被取消登记期间调整从业单位的,其取消登记期仍然按原期限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电子服务系统中登记和记录的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共**交易平台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基准
行为性质 | 评价标准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30分: 1.经有关部门查实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 2.经有关部门查实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3.经有关部门查实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经有关部门查实在所代理的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提供咨询的; 5.经有关部门查实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有利害关系或者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的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严重不良行为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经有关部门查实明知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回避事由未回避的; 2.****网站的公告、公示、文件等内容存在错敏词、暗链等错误信息且造成负面影响的; 3.代理项目过程中出现交易数据质量问题,导致交易平台被上级主管部门扣分、通报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组织开标活动的; 5.未经允许擅自携带手机、手提电脑、其他通讯设备或录像设备进入评标封闭区域的; 6.经有关部门查实评标期间使用评标区电话、网络等对外泄露评审具体情况和内容的; 7.经有关部门查实组织开标、评标期间因开评标流程、程序等自身原因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8.经有关部门查实****委员会正常评审或发表不正当言论的; 9.经有关部门查实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平台管理的严重不良行为。 |
一般不良行为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 1.不按规定受理质疑异议或质疑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2.****中心网站发布的公告、公示、文件等内容存在错敏词、暗链等错误信息或代理项目过程中出现交易数据质量问题被交易平台检查发现的; 3.违规操作开评标设备,造成监控数据、评审数据丢失的; 4.从业人员不正常履责,无正当理由离开评标室或与其他评标室人员非正常接触或在评标室外评标区内与本评标室人员非正常接触的; 5.未经批准代理项目评标至夜间22点拒绝隔夜住宿仍要求强行继续评审的; 6.无特殊理由长时间未在交易系统操作下一工作环节的。如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发中标结果公告、长时间不发中标通知书、长时间不退投标保证金等情形的; 7.因自身代理行为导致竞争主体对招标采购文件、开评标过程、交易结果的投诉、举报或形成负面舆情等事项查证属实的; 8.对评定分离项目未按照定标时间提前30分钟到场保障,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未在规定时间组织定标活动的; 9.对暂不予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保证金“冻结”,导致系统自动退还不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 10.项目档案归档不及时的(以电子档案系统预警为时间节点);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平台管理的较重不良行为。 |
轻微不良行为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1.项目登记资料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补充或修改,且被退回2次(含2次)以上的; 2.未按规定进行评标场地申请、变更、取消的; 3.需要提交纸质标书、答辩、二次报价或需要封存标书,未在项目开标前提出申请的; 4.因项目操作失误导致交易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系统数据的; 5.开评标时间未按要求着装的; 6.开标时间出现玩手机或评标时间出现打瞌睡等不认真履职情形的; 7.项目开标或评标完成后,未及时退出评审系统的; 8.项目完成评审后未及时填报向省专家抽取终端推送的项目信息、专家劳务费信息的; 9.其他因代理业务不熟悉或不服从现场管理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10.其他违反平台管理的轻微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