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固特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386270X | 建设单位法人:陈洪峰 |
陈洪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罗阳街道新村村深翻大片(土名)、虾朗村上溪堂(土名)、梅花村水吉口(土名)地段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2-橡胶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12-C2912-橡胶板、管、带制造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经度:114.262778 纬度: 23.1997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05 |
惠市环(**)建〔2024〕14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386270X001Y |
2024-08-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386270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386270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4********2629913 | 竣工时间:2024-10-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huikenengdemo.****.top/en/en/h-nd-146.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冷却软管300吨、耐油管100吨、自动化软管100吨、无碳管300吨、车用尿素管1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冷却软管300吨、耐油管100吨、自动化软管100吨、无碳管300吨、车用尿素管100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辅料→配料投料→密炼→开炼→内层挤出→编织/压延→外层挤出→(隔离剂、自来水→隔离剂调配→)包水布→(空气硫化→水压脱芯一检验入库)\(蒸汽硫化一气压脱芯一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原辅料→配料投料→密炼→开炼→内层挤出→编织/压延→外层挤出→(隔离剂、自来水→隔离剂调配→)包水布→(空气硫化→水压脱芯一检验入库)\(蒸汽硫化一气压脱芯一检验入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冷却水及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压脱芯废水经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标准后回用于水压脱芯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必须排入****处理厂处理。2、落实项目在密炼、开炼、内层挤出、外层挤出、压延、空气硫化、蒸汽硫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以及配料投料密炼工序产生粉尘(含碳黑尘)的收集处理措施,有机废气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气量的要求;恶臭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粉尘(含碳黑尘)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气量的要求及**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两者的较严值。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3、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规定。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袋、废吸****公司回收利用;废包装桶、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和手套、隔油沉淀池沉渣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冷却水及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压脱芯废水经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的标准后回用于水压脱芯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必须排入****处理厂处理。2、已落实项目在密炼、开炼、内层挤出、外层挤出、压延、空气硫化、蒸汽硫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以及配料投料密炼工序产生粉尘(含碳黑尘)的收集处理措施,有机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气量的要求;恶臭达到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粉尘(含碳黑尘)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基准排气量的要求及**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两者的较严值。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49米高的排气筒排放。3、已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规定。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已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已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已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袋、废吸****公司回收利用;废包装桶、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和手套、隔油沉淀池沉渣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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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沉淀池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工艺与产品用水” | 三级沉淀池 | 正常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 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 | 正常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震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 | 减震降噪措施 | 正常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袋、废吸****公司回收利用;废包装桶、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和手套、隔油沉淀池沉渣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已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已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已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袋、废吸****公司回收利用;废包装桶、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含油废抹布和手套、隔油沉淀池沉渣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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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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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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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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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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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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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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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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