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高生物化工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增产8.5万吨表面活性剂(环保液态石蜡)技改提升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5186348 | 建设单位法人:姜建 |
张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保税区江****工业园华达路1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增产8.5万吨表面活性剂(环保液态石蜡)技改提升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62-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经度:120.465000 纬度: 31.956111 | ****机关:江****管理委员会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1-29 |
张保审批〔2023〕26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186348001P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800 |
68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518634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5186348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0506MA1NY6NK1R | 竣工时间:2024-05-08 |
2024-05-17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11-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1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sz-epia.cn/xmgsshow.asp?id=158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二期装置增加8.5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的生产能力,即二期生产装置总设计能力为年产表面活性剂产品25万吨,包括环保液态石蜡23.5万吨/年及石脑油1.5万吨/年,其中环保液态石蜡包括EC-2和EC-3两种规格,环保液态石蜡EC-2为16.32万吨/年、环保液态石蜡EC-3为7.18万吨/年。同时****处理站的膜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处理能力由原先的1000m3/d提升至1500m3/d,增加RO浓水软化系统,处理能力为20m3/h。 | 实际建设情况:二期装置增加8.5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的生产能力,即二期生产装置总设计能力为年产表面活性剂产品25万吨,包括环保液态石蜡23.5万吨/年及石脑油1.5万吨/年,其中环保液态石蜡包括EC-2和EC-3两种规格,环保液态石蜡EC-2为16.32万吨/年、环保液态石蜡EC-3为7.18万吨/年。同时****处理站的膜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处理能力由原先的1000m3/d提升至1500m3/d,增加RO浓水软化系统,处理能力为20m3/h。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工艺路线与技改前基本相同,仅在现有分馏单元后增加一道精馏工序,即利用一期装置精馏塔富余能力实现EC-2环保液态石蜡和EC-3环保液态石蜡的分离。项目整个生产装置可分为原料预处理单元、主体生产装置单元和干气制氢单元共三个单元,均为连续生产,其中主体生产装置单元包括加氢精制反应、加氢后高低压分离、异构化反应、异构后高低压分离、分馏、精馏、膜分离、脱硫等工序,干气制氢单元包括转化、中温变换、变压吸附等工序。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工艺路线与技改前基本相同,仅在现有分馏单元后增加一道精馏工序,即利用一期装置精馏塔富余能力实现EC-2环保液态石蜡和EC-3环保液态石蜡的分离。项目整个生产装置可分为原料预处理单元、主体生产装置单元和干气制氢单元共三个单元,均为连续生产,其中主体生产装置单元包括加氢精制反应、加氢后高低压分离、异构化反应、异构后高低压分离、分馏、精馏、膜分离、脱硫等工序,干气制氢单元包括转化、中温变换、变压吸附等工序。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气:本项目原料罐大小呼吸废气送入地面火炬系统燃烧处理后,通过35米高火炬排口排放;加热炉3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60米高的P1排气筒排放;储罐的大小呼吸废气(原料罐除外)及装载废气经收集后送入油气回收系统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2排气筒排放;污水站恶臭气体(收集池、预处理区、调节池1、水解酸化池、物化池、污泥暂存间废气)密闭加盖、经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现有15米高的P3排气筒排放;污水站恶臭气体(调节池2、好氧池、污泥压滤间、TVR废气)密闭加盖、经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4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5排气筒排放;加热炉6-10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60米高的P6排气筒排放;转化炉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60米高的P7排气筒排放。2、废水:本项目工艺废水(含油废水、含氮、硫废水及分液废水)、地面和机泵冲洗废水、复合空冷器弃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塔弃水、实验室废水、管道及设备吹扫废水、回用水制脱盐水系统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部分蒸汽冷凝水、碱喷淋废****处理站,经“混凝沉淀+混凝气浮+生化处理(水解酸化+缺氧+好氧工艺)+膜系统(一级RO+二级RO)+软化系统+TVR三效蒸发/母液蒸干系统”处理后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碱喷淋装置补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用水等,不外排;部分蒸汽冷凝水直接用至脱盐水制备;新鲜水和蒸汽冷凝水制脱盐水系统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接管至**保****公司集中处置,达标排放。3、噪声:所有设备均按照工业设备安装的有关规范安装,采取减振隔声措施,高噪声源安装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在厂区设置绿化带,种植高大乔木。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废催化剂(HW46)、废催化剂(HW50)、废保护剂(HW46)、废脱硫剂(HW49)、水处理污泥(HW08)、水处理浮油(HW08)、废RO膜(HW49)、TVR蒸发残渣(HW11)、TVR蒸发浓液(HW11)、废活性炭(HW49)、废吸油棉/抹布(HW49)、废包装(HW49)、废机油(HW08)、含油布袋(HW49)、油泥(HW08)、废荧光灯管(HW29)、废硫饼(HW49)、废吸附剂(HW49)及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资质及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厂内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规定,在转移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本项目原料罐大小呼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4排气筒排放;储罐的大小呼吸废气(原料罐除外)及装载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经液氮深冷冷凝回收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2排气筒排放;污水站恶臭气体(收集池、预处理区、调节池1、水解酸化池、物化池等废气)密闭加盖、经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现有15米高的P3排气筒排放;污水站恶臭气体(调节池2、好氧池、污泥压滤间、TVR等废气)密闭加盖、经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4排气筒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风机整体换气后经管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处理,尾气通过15米高的P5排气筒排放;加热炉3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60米高的P1排气筒排放;加热炉6-10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60米高的P6排气筒排放;转化炉产生的燃烧烟气通过60米高的P7排气筒排放。2、废水:本项目工艺废水(含油废水、含氮、硫废水及分液废水)、地面和机泵冲洗废水、复合空冷器弃水、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塔弃水、实验室废水、管道及设备吹扫废水、回用水制脱盐水系统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部分蒸汽冷凝水、碱喷淋废****处理站,经“隔油+混凝沉淀+气浮+生化处理(水解酸化+缺氧+好氧工艺)+膜系统(一级RO+二级RO)+软化系统+TVR三效蒸发/母液蒸干系统”处理后回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碱喷淋装置补水、地面冲洗水、****实验室用水等,不外排;部分蒸汽冷凝水直接用至脱盐水制备;新鲜水和蒸汽冷凝水制脱盐水系统产生的浓水及反冲洗废水接****处理厂处理。原料预处理产生的含油废水处理工序调整:原料预处理产生的含油废水与其他高浓度废水一样直接进入物化+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调整为先进入TVR三效蒸发/母液蒸干系统处理,降低该股废水中的COD,冷凝下来的冷凝水再与其他高浓度废水一起进入调节池1后进入物化+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后续废水工艺处理。3、噪声:所有设备均按照工业设备安装的有关规范安装,采取减振隔声措施,高噪声源安装在远离厂界的位置;在厂区设置绿化带,种植高大乔木。4、固体废物:本项目各类固废分类收集,项目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HW46 900-037-46、HW50 251-016-50)、废保护剂(HW46 900-037-46)委托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公司处置,废脱硫剂(HW49 900-041-49)、废包装(HW49 900-041-49)、废机油(HW08 900-249-08)、含油布袋(HW49 900-041-49)、油泥(HW08 900-221-08)、废硫饼(HW49 900-041-49)、废吸油棉/抹布(HW49 900-041-49)、水处理污泥(HW08 900-210-08)、水处理浮油(HW08 900-210-08)、废RO膜(HW49 900-041-49)委托张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废活性炭(HW49 900-039-49)委托张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乾****公司处置,废荧光灯管(HW29 900-023-29)委托******公司处置,废吸附剂(HW49 900-041-49)、TVR蒸发浓液(HW11 900-013-11)委托**市****公司处置,TVR蒸发残渣(HW11 900-013-11)委托**市**区固****公司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原料杂质(SW07 900-099-S07)委托**惠****公司处置,废保温棉(SW59 900-006-S59)、废干燥剂/吸附剂(SW59 900-005-S59、900-008-S59)、废活性炭(SW59 900-008-S59)、废石英砂(SW59 900-099-S59)委托美鑫百再生资****公司处置。以上各类固废委托处置均已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本项目取消污泥暂存间:水处理污泥暂存于42m2污泥暂存间,调整为取消建设42m2污泥暂存间,将全厂产生的水处理污泥暂存在危废仓库内,公司将不再设置污泥暂存间暂存水处理污泥;一般固废堆场面积调整:为满足扩建的原料预处理装置与各类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一般固废堆场面积从134.05m2调整为64.5m2,面积减少后的一般****公司一般固废暂存要求。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依托现有298.47m2危废仓库,现有危废仓库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文件建设要求;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依托现有64.5m2的一般固废堆场,现有一般固废堆场能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文件建设要求。危废仓库由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并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1、废气:原料罐大小呼吸废气处理方式调整:经地面火炬系统燃烧处理后通过火炬排口排放,调整为送污水站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P4排气筒排放,地面****公司安全设施,该调整已于《原料预处理装置扩建项目》(张保审批[2024]135号)中履行环保手续;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原料罐除外)及装载废气处理措施调整:“油气回收系统”升级改造为“液氮深冷冷凝回收装置”,该调整已填报《VOCs液氮深冷冷凝回收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0000254)履行环保手续。2、废水:原料预处理产生的含油废水处理工序调整:原料预处理产生的含油废水与其他高浓度废水一样直接进入物化+生化处理系统处理,调整为先进入TVR三效蒸发/母液蒸干系统处理,降低该股废水中的COD,冷凝下来的冷凝水再与其他高浓度废水一起进入调节池1后进入物化+生化处理系统进行后续废水工艺处理,该调整已于《原料预处理装置扩建项目》(张保审批[2024]135号)中履行环保手续。3、固体废物:本项目取消污泥暂存间:水处理污泥暂存于42m2污泥暂存间,调整为取消建设42m2污泥暂存间,将全厂产生的水处理污泥暂存在危废仓库内,公司将不再设置污泥暂存间暂存水处理污泥;一般固废堆场面积调整:为满足扩建的原料预处理装置与各类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一般固废堆场面积从134.05m2调整为64.5m2,面积减少后的一般****公司一般固废暂存要求,以上调整均已于《原料预处理装置扩建项目》(张保审批[2024]135号)中履行环保手续。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以厂界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2、建设单位须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化学品生产、运输、储运、装卸和使用等环节的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要求编制突发环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做好****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定期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雨水、废水排口设置联锁自动的与外界隔断装置,防止各项污染物的超标事故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向外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也不得建设其他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各类环境敏感目标。2、公司已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已制定化学品生产、运输、储运、装卸和使用等环节的防范措施。公司已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320582-2024-026-H),在今后生产中将进一步做好****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定期演练。公司已建应急事故池1座,容积为3000m3,事故池容量足够容纳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公司雨水、废水排口设置有联锁自动的与外界隔断装置,以防止各项污染物的超标事故发生。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4.755 | 3.6389 | 6.7366 | 2.4259 | 0 | 5.968 | 1.213 | |
0.523 | 5.46 | 12.284 | 0.267 | 0 | 5.716 | 5.193 | |
0.0056 | 0 | 0.504 | 0 | 0 | 0.006 | 0 | |
0.0048 | 0 | 0.0508 | 0 | 0 | 0.005 | 0 | |
0.056 | 0 | 0.913 | 0 | 0 | 0.056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88 | 7.51 | 10.7191 | 0.72 | 0 | 7.67 | 6.79 | / |
31.016 | 37.02 | 56.3257 | 27.76 | 0 | 40.276 | 9.26 | / |
1.653 | 5.76 | 8.6374 | 1.36 | 0 | 6.053 | 4.4 | / |
3.413 | 3.252 | 7.8372 | 1.982 | 0 | 4.683 | 1.27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隔油+混凝沉淀+气浮+生化处理(水解酸化+缺氧+好氧工艺)+膜系统(一级RO+二级RO)+软化系统+TVR三效蒸发/母液蒸干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及企业回用水水质要求 | 污水处理站(隔油+混凝沉淀+气浮+生化处理(水解酸化+缺氧+好氧工艺)+膜系统(一级RO+二级RO)+软化系统+TVR三效蒸发/母液蒸干系统) | 回用水(污水站出水)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及企业回用水水质要求 | |
2 | 污水排口 | ****处理厂接管标准 | 污水排口 | 污水排口pH、COD、SS排放浓度****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60米高P1排气筒 | 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 | 60米高P1排气筒 | P1排气筒监测的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 | |
2 | 液氮深冷冷凝回收装置+15米高P2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 | 液氮深冷冷凝回收装置+15米高P2排气筒 | P2排气筒监测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 | |
3 | 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高P3排气筒 | 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 | 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高P3排气筒 | P3排气筒监测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臭气浓度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 |
4 | 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高P4排气筒 | 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 | 碱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15米高P4排气筒 | P4排气筒监测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臭气浓度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 |
5 | 活性炭吸附+15米高P5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 | 活性炭吸附+15米高P5排气筒 | P5排气筒监测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 | |
6 | 60米高P6排气筒 | 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 | 60米高P6排气筒 | P6排气筒监测的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 | |
7 | 60米高P7排气筒 | 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 | 60米高P7排气筒 | P7排气筒监测的SO2、NOx、颗粒物、烟气黑度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震、建筑物隔声降噪等 | 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基础减震、建筑物隔声降噪等 | 本项目各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废催化剂(HW46)、废催化剂(HW50)、废保护剂(HW46)、废脱硫剂(HW49)、水处理污泥(HW08)、水处理浮油(HW08)、废RO膜(HW49)、TVR蒸发残渣(HW11)、TVR蒸发浓液(HW11)、废活性炭(HW49)、废吸油棉/抹布(HW49)、废包装(HW49)、废机油(HW08)、含油布袋(HW49)、油泥(HW08)、废荧光灯管(HW29)、废硫饼(HW49)、废吸附剂(HW49)及一般工业固废须委托有资质及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厂内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23)的规定,在转移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 已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本项目各类固废分类收集,项目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HW46 900-037-46、HW50 251-016-50)、废保护剂(HW46 900-037-46)委托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公司处置,废脱硫剂(HW49 900-041-49)、废包装(HW49 900-041-49)、废机油(HW08 900-249-08)、含油布袋(HW49 900-041-49)、油泥(HW08 900-221-08)、废硫饼(HW49 900-041-49)、废吸油棉/抹布(HW49 900-041-49)、水处理污泥(HW08 900-210-08)、水处理浮油(HW08 900-210-08)、废RO膜(HW49 900-041-49)委托张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处置,废活性炭(HW49 900-039-49)委托张家****处理中心有限公司、**乾****公司处置,废荧光灯管(HW29 900-023-29)委托******公司处置,废吸附剂(HW49 900-041-49)、TVR蒸发浓液(HW11 900-013-11)委托**市****公司处置,TVR蒸发残渣(HW11 900-013-11)委托**市**区固****公司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原料杂质(SW07 900-099-S07)委托**惠****公司处置,废保温棉(SW59 900-006-S59)、废干燥剂/吸附剂(SW59 900-005-S59、900-008-S59)、废活性炭(SW59 900-008-S59)、废石英砂(SW59 900-099-S59)委托美鑫百再生资****公司处置。以上各类固废委托处置均已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本项目取消污泥暂存间:水处理污泥暂存于42m2污泥暂存间,调整为取消建设42m2污泥暂存间,将全厂产生的水处理污泥暂存在危废仓库内,公司将不再设置污泥暂存间暂存水处理污泥;一般固废堆场面积调整:为满足扩建的原料预处理装置与各类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一般固废堆场面积从134.05m2调整为64.5m2,面积减少后的一般****公司一般固废暂存要求,以上调整均已于《原料预处理装置扩建项目》(张保审批[2024]135号)中履行环保手续。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依托现有298.47m2危废仓库,现有危废仓库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文件建设要求;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依托现有64.5m2的一般固废堆场,现有一般固废堆场能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文件建设要求。危废仓库由专人管理,详细记录并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各项内容。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建设单位须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化学品生产、运输、储运、装卸和使用等环节的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按《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要求编制突发环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注意做好****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定期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池,雨水、废水排口设置联锁自动的与外界隔断装置,防止各项污染物的超标事故发生。 | 已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公司已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已制定化学品生产、运输、储运、装卸和使用等环节的防范措施。公司已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320582-2024-026-H),在今后生产中将进一步做好****工业园区应急预案的衔接,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定期演练。公司已建应急事故池1座,容积为3000m3,事故池容量足够容纳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公司雨水、废水排口设置有联锁自动的与外界隔断装置,以防止各项污染物的超标事故发生。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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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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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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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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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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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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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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