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7日。电话:0372-****672。电子信箱:****@126.com。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电子线束项目 | **省**市**县瓦店乡黄**路2号 | 建设单位:**** 评价单位:**鑫安利****公司 | 该项目拟在****示范区比亚迪产业园内,****园区厂房,总占地约1000平方米,建设年产400万套电子线束。主要生产工艺包含SMT贴片、涂胶、注塑、锡焊、组装、标签打印,主要生产设备包括锡膏印刷机、贴片机、回流炉、点胶机、恒温隧道炉、UV炉、立式注塑机、自动焊锡机、打印机等。 | (1)运营期废气:本项目回流焊、检修锡焊、印刷机擦拭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2级活性炭吸附”治理措施后,由28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涂胶、胶固化、注塑、锡焊、贴标打印废气采用“活性炭纤维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系统处理后,由28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食堂油烟依托现有“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食堂烟囱排放;本项目危废库废气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各污染物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要求,其中颗粒物同时满足《2019年推进全市工业企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205号)中其他行业“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mg/m3”要求;非甲烷总烃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要求(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80mg/m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60mg/m3)、《**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30mg/m3)、《**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20mg/m3),由于DA001排放口同时排放涂胶、胶固化、打印、注塑工序废气,该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限值从严执行,其中非甲烷总烃从严执行的排放限值为20mg/m3,颗粒物从严执行的排放限值为10mg/m3,本项目各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2)运营期废水:本项目废水为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与员工生活污水,冷却系统排水通过厂区总排污口排入安****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后接管进入安****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本项目运营期对周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3)运营期噪声:本项目噪声来源主要是各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本项目采取的降噪措施是: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和厂房隔声。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贡献值均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 (4)运营期固体废物: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固废暂存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的处置,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