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帕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增年产汽车隔音件190万件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68425X4 | 建设单位法人:叶蓉燕 |
魏勇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区 |
**市**区鳌头镇星业路26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增年产汽车隔音件190万件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鳌头镇星业路26号 |
经度:113.43875 纬度: 23.6391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21 |
穗环管影(从)〔2023〕1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500 |
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68425X4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914********113645J | 竣工时间:2024-09-01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26 |
2024-11-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0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079Mkdb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次扩建拟在现有工程的联合厂房1和联合厂房2中增设8条热塑棉隔音件生产线、14条发泡类音件生产线、4条水切割生产线,新增年产热塑棉隔音件60万件、发泡类音件130万件,共计新增190万件/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扩建在现有工程的联合厂房1和联合厂房2中增设8条热塑棉隔音件生产线、14条发泡类音件生产线、4条水切割生产线,主要采用加热、成型、水切、发泡等工艺,新增年产热塑棉隔音件60万件、发泡类音件130万件,共计新增190万件/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主要采用加热、成型、水切、发泡等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采用加热、成型、水切、发泡等工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项目间接冷却水与切割线用水不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经市政污水管****处理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通过过滤棉+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尾气经15m高排气简排放。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生产车间等区域地面做好防渗防漏处理,新增一个100m的地埋式事故应急池。 | 实际建设情况:设备冷却循环更换水以及水切割线更换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热塑生产线(R11~R18,共8条)及发泡生产线(F9、F10,共2条)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集气罩+软帘围蔽” 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1)高空排放。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F1~F8,共8条)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臭气经“集气罩+软帘围蔽”或密闭空间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2)高空排放。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F11~F13,共3条)产生的有机废气及臭气经密闭空间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3)高空排放。喷漆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F14)产生的有机废气、颗粒物及臭气经密闭空间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5)高空排放。原有项目热塑生产线采用“集气罩+软帘围蔽”加强废气收集,收集后与本次验收的热塑性隔音件及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有机废气一并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1)高空排放。原有项目注塑生产线采用“集气罩+软帘围蔽”加强废气收集,收集后与本次验收的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有机废气一并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2)高空排放。原有项目热压生产线采用“集气罩+软帘围蔽”加强废气收集,收集后与本次验收的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有机废气一并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放口(FQ-03)高空排放。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对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 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生产车间等区域地面做好防渗防漏处理,已设置一个100m的地埋式事故应急池。 |
1、原有项目与本次验收项目热塑有机废气(联合厂房1)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FQ-01排气筒排放。 2、原有项目注塑与本次验收项目发泡有机废气(联合厂房1)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FQ-02排气筒排放。 3、原有项目热压有机废气及本次验收项目发泡类隔音件生产线(F2、F6)发泡有机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FQ-03排气筒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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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5480 | 0 | 0 | 0 | 35480 | 354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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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99 | 0 | 0 | 0 | 0.099 | 0.099 | / |
0 | 2.588 | 0 | 0 | 0 | 2.588 | 2.58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热塑及发泡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FQ-0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正常工况 | |
2 | 发泡及注塑废气处理设施(FQ-02)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正常工况 | |
3 | 发泡及热压废气处理设施(FQ-03)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正常工况 | |
4 | 发泡及喷漆废气处理设施(FQ-04)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正常工况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托原有固体废物暂存间及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存放。一般工业固废(边角料、包装废料)经定期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原料空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含机油抹布及手套)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生产车间等区域地面做好防渗防漏处理,新增一个100m的地埋式事故应急池。 | 项目已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备案(备案号:440117-2023-0034-L),并设置了1个100m3的应急池。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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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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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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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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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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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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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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