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陵园等3处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政府关于同意的批复》(武府批字〔2024〕38号)文件精神,现****陵园等3处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予以公布。
一、****陵园
项目地址:武****大桥头北侧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东****广场停车场,南至陵园道路,西至陵园入口,****林场山场,保护范围面积14995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
二、****烈士纪念馆
项目地址:泉口镇集镇
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卫生院,南至316国道,西至聂钢、聂锋屋,北至上路口林地,保护范围面积 3067.52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三、上汤革命烈士纪念塔
项目地址:上汤乡温汤村三组下汤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卫生院),南至河滨东路(上汤乡****服务站),西至温汤河(下汤段),北至上****广场,保护范围面积558.14平方米。
保护单位:****服务站
主管部门:****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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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3日
附件
****陵园保护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