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环评字〔2024〕27号
********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公司固废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项目代码:****)为**项目,选址位于**市**藤州镇礼秀村芒冲,****中心坐标为东经110.992590°,北纬23.324858°。
拟建填埋场总设计规划占地面积约221257.23平方米,总填埋库容设计约300万立方米,设计填埋服务年限为10年,填埋场总项目为分期建设。本项目为总体填埋规划的一期项目,一期项目拟建设一座总库容为60****填埋场,占地面积为47666.19平方米,其中填埋库区占地约37655.95平方米,设计服务年限为2年,主要接收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红石膏、陶瓷抛光渣和脱硫石膏等。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地基防渗、拦渣坝、地下水导排等设施。项目总投资1863.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59.59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40.8%。项目现就一期工程的建设内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下一期工程建设内容,按建设时序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项****改革局备案。项目建设符合《**钛白新材料产业园总体规划(2023-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的防治措施,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要求(新改扩建)。
****填埋场渗滤液、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后,由槽罐车送至******公司****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外排;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按《报告书》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厂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按《报告书》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及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置方案。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七)按《报告书》落实填埋场封场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九)重视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等工作,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 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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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