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82MAXXXXXXXX
地址:****社区25****花园小区B76号楼000108门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违法行为信息);
5.**市****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市****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6.**市****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市****公司,证明内容:委托信息);
7.**市****公司支付凭证(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市****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总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环评类别);
9.**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提供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环境违法次数);
1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05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13.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10月05日、提供单位:****,证明内容:对企业开展复核时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得,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年11月14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根据“**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根据违法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已按要求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4年12月23日
监审:刘洺睿
审核:王辉
编辑:韩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