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于2024年11月17日在**市巡检司镇主持召开了****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议,验收组成员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现将《****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对《****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年产30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建设项目(基建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有异议,请向****反应,反应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将进行答疑和上报。
联系人及电话:付龙/131****8666
公示资料:见附件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林坔****公司
监测单位:**风****公司
建设地点:**省/**州/**市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林坔****公司
监测单位:**风****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