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
项目名称:审判业务外勤辅助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45万元 |
项目描述: 我院受理各类案件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为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彰显公正高效司法担当,以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拟将部分日常审判业务外勤辅助保障****公司完成,辅助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司法鉴定、医疗鉴定、现场勘查、产权确认、银行证券账户信息、司法**系统取证笔录等。具体内容详见我院发布的《关于审判业务外勤辅助服务的自行采购公告》。 |
成交供应商名称及金额: ****,成交金额448380元,响应采购需求无偏差。 |
单位征集筛选情况说明: 我院发布自行采购公告,共有四家单位报名: 1.中南国际服务****公司 2.**市****公司 3.**** 4.**市****公司 ****小组,通过查阅报价材料,报价响应、资质、同类业绩、实施方案、价格金额等方面逐一比较,最终结果为推荐****作为本项目服务单位。上述采购结果经我院2024年第3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 |
服务期限: 按照我院工作安排。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 地址: **市**区福民路123号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1930 监督部门:****采购办 地址:**市**区景**路9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8675 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
一、根据《****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相关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