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水利许可〔2024〕28号
****电厂三期500kV送出工程跨越陆水、白石港、****水库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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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电厂三期500kV送出工程跨越陆水、白石港、****水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项目在**市境内跨越陆水、白石港、金潭水库、****水库、八蛇港、****水库、泉口河、赤马港、掘泉水库、****水库。
(二)同意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陆水干流和其他河流河段采用10年一遇防洪标准;同意本项目杆塔基础防洪标准按30年一遇。
(三)基本同意本项目采取空中跨越的方式,陆水、白石港、泉口河、赤马港、八蛇港5****水库、****水库、****水库、掘泉水库、****水库5座水库均采用一跨过河(库),距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最小距离31米,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均无杆塔。
二、重点工作
你公司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补救措施,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本项目跨越渠道部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三、其他要求
(一)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二)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三)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拟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市水利和湖泊局参加。
四、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许可决定及其《****电厂三期500kV送出工程跨越陆水、白石港、****水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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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市水利和湖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