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征收******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农场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作为**市清湾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用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该地块位于清湾镇侯山村平琴组、基侯山****农场有限公司。四至界址为:****农场有限公司用地和清湾镇侯山村基侯山组乔木林地、其他园地、其他林地的土地为界;南以清湾镇侯山村基侯山组乔木林地、其他林地、平琴组其他园地、果园的土地为界;西以**高速公路引道浦湾出口的土地为界;北以**高速公路引道浦湾出口的土地为界。具体位置以《**市清湾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用地界址图》为准。
(二)拟征收和使用国有土地面积
拟征收清湾镇清侯山村集体土地3.4193公顷,同时拟****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3.6956公顷,共7.1149公顷(折合106.7235亩)。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青苗果树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北政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期限为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公告发布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社区)、****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社区)、****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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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