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高能可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22MADR91W94C | 建设单位法人:龙开乾 |
龙开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省**市**县园洲镇陈村沙埔地段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6-C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经度:113.960556 纬度: 23.1347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09 |
惠市环(**)建〔2024〕2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2MADR91W94C001Z |
2024-09-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322MADR91W94C | 验收监测单位:**君正****公司 |
****1302MA53YGRXX3 | 竣工时间:2024-10-01 |
2024-10-03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25 |
2024-11-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1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userCenter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5572.5平方米,建筑面积5676.5平方米。主要从事塑胶外壳、模具的生产,年生产塑胶外壳1000万件/年、模具150件/年(自用80%,外售20%)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占地面积5572.5平方米,建筑面积5676.5平方米。主要从事塑胶外壳、模具的生产,年生产塑胶外壳1000万件/年、模具150件/年(自用80%,外售20%)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塑胶外壳:ABS塑料粒、色粉→投料一混料→注塑成型→冷却→检验→包装入库;2.模具:钢材→车铣加工→钻床加工→CNC/火花加工→线切割→磨床加工→装配→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1.塑胶外壳:ABS塑料粒、色粉→投料一混料→注塑成型→冷却→检验→包装入库;2.模具:钢材→车铣加工→钻床加工→CNC/火花加工→线切割→磨床加工→装配→包装入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落实项目在注塑成型、混料、破碎、机加工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有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各类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2、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3、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含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废切削溶液、含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和废边角料、废火花机油、废火花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包装桶交由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落实项目在注塑成型、混料、破碎、机加工工序产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有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各类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2、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3、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含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废切削溶液、含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和废边角料、废火花机油、废火花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包装桶交由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范围,本项目应设置50米的环境保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环境****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 实际建设情况: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范围,本项目应设置50米的环境保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环境****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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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废气处理设施 | 有机废气、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 水喷淋塔+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项目在注塑成型、混料、破碎、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分别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内无组织VOCs排放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生产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且夜间不生产。 | 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含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废切削溶液、含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和废边角料、废火花机油、废火花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包装桶交由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由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 危险废物:项目产生的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喷淋废水、废过滤棉、废切削溶液、含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和废边角料、废火花机油、废火花油桶、废润滑油桶、废切削液包装桶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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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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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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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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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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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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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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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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