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址地块(以下简称“评估地块”)位于**市璧****社区。地块中心经纬度为106.****6108°E,29.****2597°N。评估地块东侧临近G319国道,南侧临近G319国道,西侧临近荒地,北侧临近荒地。评估地块总面积为4789.8平方米。
调查地块1981年以前为农用地和荒地;1981****工厂在地块内建厂,化工厂(C262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主要生产氯化铵、水玻璃(硅酸钠);1998年化工厂北面厂区扩建,****工厂****鞋厂(C1954橡胶鞋制造),主要生产胶鞋;2010****工厂区部分转让给****(C3660 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生产经营,主要生产机械零部件;2011年胶鞋厂停产,将地块转让给******公司(C3971电子元件制造)生产经营,主要生产电脑零部件;2020年,****和******公司搬离地块,之后地块一直处于未利用状态。
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规划图,****、******公司原址****停车场用地(S42)和城市道路用地(S1),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和城市道路用地(S1)属于第二类用地。
为明确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于2023年5月委托****(以下简称:初调单位)开展了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初步调查)并于2023年7月取得批复,初步调查共在评估地块内共布设了9个土壤监测点位,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A9/GW1号点位)。确定的土壤监测因子包括:pH、石油烃(C10-C40)、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所有项目(45项)以及石油烃(C10~C40)、pH、锌、氨氮、多氯联苯;地下水监测因子包括:pH、铜、锌、氨氮、石油烃(C10-C40)、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实际采集并送检31个土壤样品(另含平行样4个),1个地下水样品(另含平行样1个)。监测结果表明:A9-2样品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采集送检的地下水样品经检测,氨氮的含量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为确定地块土壤风险水平,明确土壤污染物空间分布,******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详细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立即组织人员对已有资料进行了分析和现场踏勘,对评估地块进行了加密布点,实际在地块内共布设了19个土壤监测点位(其中第二阶段布设9个土壤监测点位,第三阶段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2个地表积水监测点位。实际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50个(不含平行样。(其中第二阶段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25个,另含3个平行样,1个现场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第三阶段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25个,另含3个平行样,1个现场空白和全程序空白)),送检地下水样品3个(另含1个平行样、1个现场空白和运输空白),送检地表积水样品2个(另含1个平行样、1个现场空白和运输空白)。土壤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pH、石油烃(C10-C40)、锌、氟化物;地下水监测因子为pH、石油烃、六价铬、汞、镍、铜、砷、镉、铅、锌、氟化物、氨氮、硫化物、挥发酚、四氯化碳、氯仿、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2,4-二硝基苯、2,6-二硝基苯、苯并[a]芘、苯并[b]荧蒽、荧蒽、蒽、萘;地表积水监测因子包括pH、氨氮、石油类、六价铬、总汞、总镍、总铜、总砷、总镉、总铅、总锌、氟化物、氨氮、硫化物、挥发酚、四氯化碳、氯仿、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并[a]芘。
土壤监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送检的部分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管制值;其余土壤关注因子检出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标准中未包含的锌含量也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第二类用地计算公式计算的控制值。土壤超标因子的最大超标倍数及浓度范围为石油烃(C10-C40)(6.33倍,5310-33000mg/kg)。
地下水监测结果表明:地下水中pH、氨氮、氟化物、砷、镉、石油烃的检出浓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其余关注因子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
地表积水监测结果表明:采集的地表积水样品中pH值检出值不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浓度限值,其余所有污染因子检出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浓度限值。[腊李1]
****环境局办公室发布的《优化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流程提高供地效率服务经济发展专题会议纪要》中关于简化风险评估步骤的内容,当土地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直接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风险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的,在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时可以省略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相关步骤。
经询,建设单位选择以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各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因此,我司不再开展土壤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等工作,以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估算修复范围。
地下水中超标因子在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和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暴露途径下的致癌风险和危害商无相应的风险暴露途径,健康风险可接受。但考虑到地块后续开发建设过程中,可能会揭露地下水,若揭露出该区域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需收集后进行合理处置。因此,本次评估仍然确定了本地块地下水修复目标值及污染地下水范围、方量。
即在第二类用地方式下,评估地块土壤中各污染因子修复目标值为:石油烃(C10-C40)4500mg/kg;后期地下水若揭露,其pH、氨氮、氟化物、砷、镉、石油烃处理目标值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中的标准限值。(pH:6-9;氨氮:≤15mg/l ;氟化物:≤10mg/l;砷≤0.5mg/l;镉≤0.1mg/l;石油类≤5mg/l)。结合污染空间分布,以最终确定的修复目标值作为划定污染土壤范围和方量的主要依据,估算出项目地块污染土壤总面积约为572.6~837.4平方米,污染土壤总方量约为522.1~964.6立方米;估算出的地下水污染范围面积约214平方米,总方量约166立方米。
现场踏勘发现地块内有未清理的含油建渣,属于危废(HW49),总面积约200m2,平均堆高约5cm,需清运的含油建渣量约10m3;隔油池体附着有油泥,属于危废(HW49),需清运处置的含油泥剥离物约1.6m3,隔油池中需清理的因降雨产生的积水为16 m3。[腊李2]
根据《****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环固发〔2021〕4号)要求,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建议如下:污染土壤如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不再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污染土壤如果通过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方式处置,因地块内部分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管制值,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即可能需要开展危废鉴别的土壤污染总面积约572.6~837.4平方米,总方量约522.1~964.6立方米。
依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经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工作确定,评估地块得分19.5分,均属于轻度污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