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1071号公告(受送达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阮岗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经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您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邹劳人仲案字[2024]第1071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阮岗华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未发全或未发放工资135019.83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地址:**省**市鹤伴二路366号财税劳动大厦11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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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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